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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变更鄂州电厂一二期机组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长许可决〔2025〕376
2025-12-29
索 引 号: W1600525-001918 发布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
名 称: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变更鄂州电厂一二期机组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日期:

2025-12-29

文 号:

长许可决〔2025〕376

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变更鄂州电厂一二期机组取水许可证有关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

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鄂州电厂一二期机组取水许可量暨合并申领取水许可证的请示》(鄂电生〔2025〕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鄂州电厂一期(2×330MW)、二期(2×650MW)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分别于2004年、2014年获得长江委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在延续换证时,根据《湖北省工业行业用水定额 第1部分:火力发电》(DB42/T 1921.1-2022)以及实际运行情况,许可年取水量分别核减至27442.87万m3、55259万m3。考虑火电深度调峰对直流冷却机组用水的影响,根据《长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火力发电直流冷却机组用水定额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办水资管函〔2025〕78号)、《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一二期机组取用水评估》及其技术审查意见,同意本工程取水量恢复至核减前92100万m3,其中一期工程年取水量为36000万m3,含直流冷却用水年取水量35752.75万m3,其他生产用水年取水量147万m3,对外供热用水年取水量97.5万m3,厂区生活用水年取水量2.75万m3;二期工程年取水量为56100万m3,含直流冷却用水年取水量55726万m3,其他生产用水年取水量252万m3,对外供热用水年取水量122万m3

鉴于两期机组共用取退水设施,为便于统一管理,同意合并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新取水许可证编号为A420703S2025-1564。考虑一、二期机组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4月30日、2028年12月31日,换发的新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自2025年12月**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将本工程原取水许可证(编号A420703S2021-0173、A420703S2021-0877)予以注销。你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要求继续做好取用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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